王某某系腦癱患者,生活不能自理。2001年,王某某的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王某某由父親王某撫養,母親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王某再婚后,王某某由父親王某和繼母張某共同照顧,父親王某因疾病喪失了勞動能力,收入銳減,而繼母張某為了照顧王某某,無法外出工作,亦沒有經濟來源。李某支付的每月500元撫養費已無法滿足王某某的生活需求,張某提出增加孩子的撫養費,但雙方一直溝通無果。
請問,約定的撫養費無法支持子女的基本生活,能否主張增加撫養費?
答: 一般來說,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無法獨立生活,有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必要,以獲得健全成長與發展的經濟保障,從而成長成為身心成熟、可在社會上獨立生活的人。當承擔撫養費的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不能滿足子女的健康成長時,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子女可以要求對方在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內增加撫養費,若與對方就增加撫養費相關事宜協商不成,可另案起訴。
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的一方,須舉證證明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或家庭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子女的健康成長造成嚴重影響等。若無法舉證證明上述法定事由,要求支付撫養費的一方須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且,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的前提是對方確有能力,若對方客觀上確實沒有能力增加撫養費,那么,要求增加撫養費的目的很可能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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