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9年9月9日,高某駕駛摩托車在公路上行駛,不料被一根橫跨于道路中間的電纜線絆倒,連人帶車摔倒在地。電纜的兩頭還分別懸掛在道路兩端的電線桿上,現場既沒有人員看守,也沒有警示標志提醒存在危險,事故造成高某身體受傷、車輛受損。高某將搭掛電纜的電線桿所有者某有線電視網絡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本案中,高某駕駛摩托車正常行駛,行駛過程中被掉落的電纜絆倒,屬于物件脫落造成的損害。根據查明的事實,掉落電纜線所架設的電線桿歸某有線電視網絡公司所有、管理,其應對于電線掉落的風險和隱患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該有線電視網絡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身沒有過錯,故應對高某摔倒受傷承擔賠償責任。而高某作為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盡到應盡的謹慎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最終,法院判決有線電視網絡公司對高某損害承擔80%責任,高某自身承擔20%責任。
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其設施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如擱置在陽臺上的花盆、鳥籠,懸掛與房屋外墻的廣告牌、空調機,腳手架上懸掛的建筑工具等,非因人力介入而自發脫離、墜落。管理義務人應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對擱置物、懸掛物品進行定期維護和檢修,防范因極端天氣或年久失修等問題引發“飛來橫禍”。電線桿等支柱的責任單位應當對其架設的線路進行審查備案,如有廢棄線路應及時拆除、更換。而作為過路行人或機動車而言,要增強生活中自我保護風險意識,多留意、多觀察,防止因突發情況導致自身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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