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7年11月21日,陳某通過滴滴公司打車平臺打車,司機柏某接單后駕車到達陳某定位位置,將車停放在道路中間隔離帶區域,通過手機聯系告知陳某已到達。陳某經過一番尋找發現柏某車輛,期間耽擱了幾分鐘,雙方便為車輛停靠位置發生爭執。車輛行駛途中,雙方的爭執仍未停止,當車輛行駛至另一個路段時,爭執中的柏某強烈要求陳某下車并表示愿意退還車費,陳某不同意,柏某便調轉車頭往來路返回,陳某見狀打開了副駕駛車門,柏某順勢將車停在路旁強行將陳某拖出車外,拖扯中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導致陳某左腳受傷。
陳某報警后在醫院住院治療,后被診斷為左外踝及后踝骨折,共住院122天,花費醫藥費1.5萬余元,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所受的損傷屬十級傷殘等級。
案件受理期間,滴滴公司根據法院下發的協助查詢函的要求提供了被告柏某在滴滴運營期間的行車軌跡、運營狀況和應收賬款及注冊地址和登記信息等。
【法官釋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原告陳某通過滴滴平臺打車,被告柏某接單后理應按陳某要求將其送至指定地點,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口角而矛盾升級引發肢體沖突導致陳某受傷致殘。被告柏某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陳某的經濟損失,但陳某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可以適當減輕柏某的責任。故綜合庭審質證和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被告柏某一次性賠償原告陳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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