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陳某與張某系同村村民,2023年6月6日晚,兩人相約一起收小麥。次日清晨6時許,陳某騎車去張某家,在大門外喊其起床去聯系收割機。此時天微亮,突然有一只狗從張某家中竄出,撲到陳某腿邊并咬傷其右腿。陳某受驚摔倒并大聲呼喊,張某從家中出來詢問并查看陳某傷情,并幫助陳某把電動車推回家?;丶液箨惸嘲l現被咬傷的腿部傷口明顯且腰部疼痛,遂折返至張某家中要求送其去醫院救治,張某當場給付陳某現金400元用于接種狂犬病疫苗。當日,陳某由其兒子送至鎮衛生院治療,經診斷為:被犬咬傷、腰椎退變,并接種狂犬病疫苗。
因陳某在家臥床20余天,并錯過了收麥時節。為此,陳某要求張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6000余元,但遭到張某拒絕,故訴至法院。張某辯稱,其飼養的狗性情溫和從不咬人,因陳某天不亮就在其家大門外呼喊,導致自家狗受到驚嚇才咬人,故其具有重大過錯,其出于同情才給400元,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1427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痹摋l規定表明,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具有嚴重的主觀過錯,應當承擔“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沒有任何的免責事由可以援引,無權抗辯減少或者免除責任,承擔著更重的法律責任。因此,動物飼養人飼養動物,在享受飼養動物帶來的樂趣的同時,應承擔較高的管理責任,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以降低所養動物給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帶來的危險,營造安全的居住環境,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本案中,張某飼養的大型烈性犬屬于本地禁止飼養的犬只,且體形較大,無任何合法證件,亦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該犬將陳某咬傷,無論陳某是否具有過錯,張某均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陳某由此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張某均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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