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A公司作為甲方,李某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員工內部價格認購樓房協議書,約定甲方向乙方出售案涉房屋,房款500106元。2023年12月28日,該房屋登記至李某名下。 夏某稱案涉房屋是A公司基于李某系其員工而提供的福利,故其借用李某的名義購買案涉房屋,節省了62000元左右的購房款,案涉房屋的購房款由夏某出資交納。夏某現持有該房屋的樓房認購協議書、購房款收據、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其中購房款收據記載日期為2023年5月26日。李某則稱A公司于2023年10月向其交付了案涉房屋,其在裝修后將房屋鑰匙交予夏某,由夏某將房屋出租,租金由夏某收取并算作好處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本案中,綜合考慮購房款支付的證據以及房屋實際使用情況的事實等因素,可認定夏某與李某之間存在借名向A公司購買案涉房屋的事實。夏某可以要求李某協助將該房屋所有權轉登記至其名下,但在借名購房關系中,夏某作為借名人僅有要求協助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債權,在轉移登記實際完成之前,其并無案涉房屋物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